北京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于春全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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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市区现有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约48万个,其中公共停车位仅7万个,其余41万个为单位、居民自用停车位,且近70%分布在单位院内,很难供私人车辆或无停车位的其它单位车辆停放。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道路停车管理,凡属对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均由市交管局负责审批。经批准的收费停车场由工商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停车费。非社会停车场由产权单位自己管理。占路停车位由市交管局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停车收费由市有关单位负责。大中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库)在规划时,由市交管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审定,并确定车位数量。

现行停车管理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停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机动车停车场地及设施严重不足

(二)停车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管理失控问题较为突出。

对于违反管理法规,私自占用、改变停车场性质的单位,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只是罚单位2000元,法人200元,远远起不到法律的约束作用。

(三)停车意识及法制观念差

相当多的市民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如许多市民头脑中依然保留着非机动车“门到门”的传统观念,开车外出办事或购物,为了图自己便利,随意乱停车。部分单位对内部或配建的停车设施没有依法使用,反而违法随意占用、挪用。

(四)停车法规体系尚未健全

(五)停车收费标准低,道路资源浪费,停车场建设未形成产业化。

北京市现行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是91年经市物价局批准执行的,目前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偏低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仅使国家投巨资修建的道路及停车设施,由于停车者无偿或低偿占用,导致国有资源流失。而且,由于停车周转率低,也造成了这些基础设施资源的浪费。同时,偏低的收费标准也妨碍了停车场的建设与发展。

(六)停车无序造成治安秩序混乱

夜间许多机动车随意停在路边、居民楼下等处,缺乏看管而造成车辆丢失,引发了治安、刑事案件增多。

三、停车管理基本对策

(一)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二)加大停车管理力度

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组建正规的道路交通协管员队伍参与交通管理,协助交通民警维护停车秩序。目前,市交管局聘用近1000名以下岗职工为主的交通协管员,协助民警维护停车秩序,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些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和法律作用还需通过市政府正式授权,同时,这支队伍的日常经费,应由市政府在收取的占路停车费中,以收支两条线的形式予以拨付。

严格按规范要求配建停车场,凡规划审批的停车场不能随意改变性质。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已建成停车场使用的监督检查,并与产权单位签定责任书,凡改变性质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对公共建筑及居民区在投入使用前,应在建委的统一组织下有公安交管部门参加验收。凡未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为实现“车有其位”的目标,坚持停车泊位证明的做法。

专业客运、货运、汽车维修等行业,在申报营业执照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其是否具备滞留车辆的停车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设施予以审验把关,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新实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将门前停车秩序纳入“三包”范围,并落到实处,这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三)健全停车管理法规

1、有关法规应尽快补充和明确停车管理主管机关职责和权限;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责;明确占路停车的性质;加大对违法停车车主的执法力度。

2、修改《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应补充的主要内容:一是除大中型公共建筑外其他影响交通严重的公共建筑(如餐厅、娱乐场所等),也需确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二是配建标准应予相应提高;三是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对确无条件配建且经依法审批的公共建筑,对缺额部分收取停车位差额费,以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3、对居民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尽快立法,不能只是作为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来要求。

(四)调整停车收费标准

国内外许多城市的停车管理经验表明,依靠经济杠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缓解停车难有着积极的作用。具体收费标准中要体现占路停车收费高,以减少占路停车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收益;不同地段的停车费用,按地级差价也应相应不同。

(五)利用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管理

目前,北京市使用的停车计时收费系统,使北京市停车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变化:通过规范停车收费区域,以静制动,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由过去单一的收费型向管理型转变,停车秩序得以改善;规范了停车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提高了停车周转率,缓解了部分地区停车难的问题。

(六)关于停车经营管理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合法经营,在经营前应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停车场经营条件予以审批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占路停车收费理论上应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经营单位可以是市、区政府授权一个部门统一组织收取;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一个单位作为业主(政府的代表),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定的道路停车位,采取市场竞标的方式分路或分片公开向社会单位招标,所收取费用除支付日常管理费用及微利外,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产权单位应确定物业管理部门并纳入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中,统一规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现有居民区,有条件停车的要统一规划对居民开放,凡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部分绿地或区内道路开辟停车场地。

(七)加强宣传教育

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车辆拥有者“车有其位”、“停车入位”和“有偿停车”的意识,改变随意停车的陋习,提高现代化交通意识和遵守法制的观念,从而改善首都交通整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