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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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围绕提高管理水平这个中心,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解决城市交通秩序和畅通的突出问题,同时把近期的措施和长远的目标有机结合,在治本上下工夫,加快凶横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改变城市交通环境面貌,努力实现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紧急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 实施范围

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36个大城市);各省、自治区确定的两个地级市和两个县级市。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组织其它的地级市、县级市实施"畅通工程",但不参加全国评比。

三、 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现状,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都要争取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要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地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再经过二三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

四、 评价项目

所有项目均达到一等管理水平标准的,该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综合评价为一等,其它依次为二等、三等、四等;交通秩序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规章均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标准的街区为"严管街(区)"。具体评价项目如下:

(一) 交通有序畅通

⒈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CA-T175-1998)规定,中心城区的主干道的交通秩序达到"中"的为四级36个大城市3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5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70%以上达到"优"的为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20%、40%、60%以上的为的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10%、30%、5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⒉交通畅通。中心城区主干道不发生的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20、25、3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25、30、35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0、35、40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⒊违章率。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架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车辆通行。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0%、75%和7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为三等,分别达到95%、90%和8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8%、95%和90%以上的为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85%、80%和75%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5%、90%和85%以上的为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83%,73%和68%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85%,80%和75%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的为一等。

⒋静态交通秩序。无违章停车、占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和占路擦洗车辆、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

(二) 管理科学高效

⒈协调和规划。城市交通管理、道路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交通秩序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长抓不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

⒉指挥中心。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规划下,36个大城市建成集信号控制、信息查询、通讯、交通诱导和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实施对交通违章、事故、突发事件的及时发现,对值勤民警的直接指挥和管理,随时接受查询。地级市建成集信号控制,通讯以及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建成集接警、指挥、勤务管理为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

⒊交通诱导。开办交通广播电台或节目,及时发布交通信息。36个大城市根据需要,使用可变情报板。

⒋交通组织。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方式、技术、交通组织科学,控制现有道路通行能力、单位时间内的通行量有明显增加。发挥路网功能,次干道、支路使用充分,交通流均衡。道路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⒌勤务管理。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监控。中心城区道路管控范围达到4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45%、55%、65%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⒍接警处警。接警后反映迅速,五分钟内出警,中心城区白天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十分钟内到达现场,能迅速、有效处置、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及时。现场处置与急救、医疗、清障、消防快速联动。

⒎事故处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标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改革事故处理,实行轻微事故简易处理,午休照常办公、办案预约、公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赔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事故处理中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处罚、损坏赔偿等环节分离,错案率明显下降,确保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⒏警队建设。领导班子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勤政廉正。队伍精神面貌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实施警务公开,民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⒐警队内务管理。警队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值班、内务管理规范,文件、档案按要求制作和保管。武器、警械、交通、通讯等设备按标准配备,放置有序,管理严格,性能良好,使用规范。建立"五小工程"。

(三)执法严格文明

⒈法制建设。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基本健全,满足执法实践需要。实行交通违章罚款纳银行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

⒉纠正违章。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逢违必纠、执法必严,坚决取缔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⒊值勤纪律。值勤民警着装整齐,指挥标准,警容良好,文明值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先敬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值勤执法规范用语(试用)〉〉使用语言,严禁使用污言秽语和训斥,刁难当事人,严格遵守公安〈〈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范〉〉和〈〈交通民警道路值勤执法规则〉〉,处罚依据运用标准,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善,无公安部严格禁止的五种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危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

⒈服务意识。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和民警执法执纪满意率分别达到80%、85%、90%、95%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⒉便民措施。执勤民警积极救助求救、为难群众,热情为群众指路,主动扶老携幼过马路。维护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学校附近的交通安秩序,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岗亭边设置便民箱,地图等设施,方便群众、警队窗口单位有接待群众的场所。民警办事效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

(五)宣传广泛深入

⒈宣传氛围。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气氛浓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⒉法规教育。深入单位、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

⒊群众守法意识。市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和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

⒈信号灯设置。按照《道路信号灯安装规范》(CB14886 94)的要求,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种类齐全,安装规范,符合技术要求。根据需要设置车道信号灯,建成区交通信号灯增加10%以上。此外,达到设置为20%以上的为的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36个大城市中心城区实现交通信号区域控制。地级市和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交通信号单点或线控系统。

⒉路口渠化。按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离,机动车直行与转弯分离的要求,改建、渠化路口。建成区路口渠化率达到3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0%、70%、8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50%、60%、7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⒊标志、标线设置。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5768-1999)的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美观,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指路、指示标志和导向箭头标线前置。建成区主干道标志达到每公里1块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6、8、1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4、6、8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3、5、7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⒋隔离设施。建成区主干道路段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行过街设施完善。

⒌停车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功能有效。停车位设置合理,36个大城市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道外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自动收费设备。

⒍公交设施。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停车站点设置合理、规范。中心城区主干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点。客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

⒎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合理,路网密度、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有明显提高。道路和桥梁设施状况良好,建成区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4平方米或增长率达到50%以上的为四等,36个大城市分别达到5、7、9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地级市分别达到7、10、13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县级市分别达到10、20、30平方米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或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增长率分别达到7%、15%、20%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建成区主干道照明设备功能齐全,路灯装灯轮船达到100%,亮灯率分别达到97%、98%、99%、100%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排水设施完好。无井盖、井算丢失或损坏暴雨期主干道无大面积积水,退水时间在30分钟以内。收费站(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手续齐全。

五、 实施步骤

(一) 准备阶段(2000年1月--2000年2月25日)。调查研究,确定实施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 3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经济计划单列市将初步实施方案报公安部、建设部。

(二)实施阶段(2月26日--10月31日)广泛宣传,营造创建氛围;完善设施,调整交通流;建立各种管理、监管机制;集中力量,组织攻坚,达到预定的目标。 2月26日全国同一开始实施"畅通工程"。届时,各地有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新闻媒体配合宣传,交警上路宣传,并开始严格执法。动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巩固成效,完善工作机制;自检、申报进行检查、评价,表彰先进。

六、 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检查,注意抓点带面,树立典型,发挥榜样作用的辐射,带动作用。每个城市都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下定决心多种措施并举,。力争多建成几个严管街(区),是整个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达到更高的标准,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二) 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各地要针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注意发挥其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动员全部力量,齐抓共管,共同改善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把城市交通与道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三) 大造舆论声势,努力提高交通法规观念,各地要围绕工作要点和要求,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交通法规的规定,宣传交通民警指挥和执法的目的,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同时,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四) 抓重点,攻难点。科学管理,严格执法。各地要抓住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畅通的突出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科学管理,严格执法,尽快改革交通组织模式,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合理组织交通流和流向,要选则对当地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教育影响大,又有辐射、带动作用的街区作为严管街(区),成为整个城市管理、执法最好的街(区),切实树立交通法规和交警执法的权威

(五)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考核,巩固成果。各地要通过实施"畅通工程",加强基层交警对的建设,积极探索并确立高效、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重点解决长效管理问题有针对性的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加强考核,确保实施道路,责任到人,提高民警工作责任心,力争治标又治本,巩固成果持续发展,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