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1999/3/11)


北京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28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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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 照 《北 京 市 关 于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制 管 理 办 法》 和 《北 京 市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市 区 的 机 关、 团 体、 部 队、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个 体 工 商 户 实 行 绿 化 “门 前 三 包” 及 居 住 小 区、 庭 院 绿 化 责 任 制。 1999 年 3 月 底 前, 各 城 近 郊 区 政 府 负 责 划 定 责 任 区, 把 绿 化 任 务 落 实 到 每 个 单 位、 庭 院 及 责 任 人, 落 实 到 每 个 地 块, 并 签 订 绿 化 责 任 书; 4 月 25 日 前, 对 没 有 拆 迁 任 务 的 地 块 先 实 施 绿 化; 6 月 30 日 前, 全 面 完 成 市 区 建 成 区 裸 露 地 面 的 绿 化 任 务, 同 时 做 好 绿 地 的 日 常 养 护 工 作, 保 种 保 活。 对 无 法 绿 化 的 裸 露 地 面 要 铺 装 水 泥 方 砖 或 透 气 砖 等, 不 留 死 角。 对 1999 年 6 月 30 日 前 未 完 成 绿 化 铺 装 任 务 的 单 位, 要 追 究 单 位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依 法 贵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处 罚。

二、市 区 建 成 区 内 的 所 有 工 地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及 本 市 规 定 的 环 保 标 准。 建 筑 工 地 (包 括 拆 迁 工 地) 周 边 必 须 设 置 围 挡, 土 堆、 料 堆 要 有 遮 盖 或 喷 洒 覆 盖 剂; 施 工 道 路 要 硬 化, 要 在 工 地 出 口 处 设 置 清 除 车 轮 泥 土 的 设 备, 确 保 车 辆 不 带 泥 土 驶 出 工 地; 装 卸 渣 土 严 禁 凌 空 抛 撒; 要 指 定 专 人 清 扫 工 地 路 面; 要 按 规 定 使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有 搅 拌 站 的, 必 须 有 控 制 扬 尘 措 施。 拆 迁 工 地 要 随 拆 随 洒 水, 拆 迁 后 立 即 进 行 简 易 绿 化。 道 路 建 设 工 地 实 行 封 闭 式 施 工, 严 禁 在 车 行 道 上 堆 放 施 工 弃 土, 要 采 用 洒 水、 遮 盖 物 或 喷 洒 覆 盖 剂 等 措 施 防 治 扬 尘。 市、 区 城 市 建 设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建 筑、 道 路 及 水 利 施 工 工 地 的 防 尘 工 作, 对 环 保 未 达 标 的 工 地 要 限 期 整 改; 对 逾 期 仍 未 达 标 的, 要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顿。 市、 区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拆 迁 工 地 的 防 尘 措 施, 对 逾 期 末 达 标 的, 要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顿。 市、 区 环 卫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工 地 的 运 输 车 辆, 并 于 1999 年 3 月 底 前 向 规 划 四 环 路 内 工 地 派 驻 或 确 定 工 地 监 督 员, 监 督 工 地 以 及 进 出 车 辆 防 尘 措 施 的 落 实。 市、 区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对 所 有 工 地 的 环 保 达 标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三、凡 在 京 从 事 运 输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认 真 执 行 市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关 于 禁 止 车 辆 泄 漏 遗 撤 防 止 扬 尘 污 染 的 通 告》, 到 环 卫 部 门 办 理 运 输 车 辆 准 运 证, 签 订 防 止 车 辆 运 输 遗 撒、 泄 漏 责 任 书, 保 证 车 辆 整 洁, 并 按 规 定 的 行 驶 线 路、 时 间、 装 卸 地 点 运 营。 城 管 监 察、 市 环 卫、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检 查 车 辆 遗 撒 情 况,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追 究 施 工 单 位、 运 输 单 位 领 导 人 及 驾 驶 员 的 责 任, 并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禁 止 车 辆 运 输 泄 漏 遗 撒 的 规 定》,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处 罚 并 吊 扣 驾 驶 员 驾 驶 证 1 个 月。 1999 年 9 月 底 前, 要 完 成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区 和 石 景 山 区 城 乡 结 合 部 的 土 路 (沙 石 路) 的 扬 尘 整 治 工 作。

四、所 有 料 堆、 煤 堆、 灰 堆 必 须 密 闭、 半 密 闭 堆 放 或 喷 洒 覆 盖 剂。 锅 炉 除 尘 器 下 灰 必 须 以 袋 装 方 式 收 集 和 运 输。 1999 年 4 月 15 日 前, 各 区 县 政 府 要 全 面 检 查 本 辖 区 内 的 料 堆、 煤 堆、 灰 堆 的 防 尘 措 施。 市 环 保 部 门 要 每 月 抽 查 料 堆 防 尘 情 况,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依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条 例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予 以 处 罚, 并 定 期 公 布 检 查 结 果。 为 防 止 垃 圾 及 料 堆 的 二 次 扬 尘, 垃 圾 清 运 单 位 要 落 实 保 洁 责 任 制, 保 证 垃 圾 日 产 日 清。 集 贸 市 场 及 露 天 营 业 的 商 贩 必 须 配 备 清 扫 工 具, 严 禁 乱 扔、 乱 倒 废 奔 物。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法 规、 规 章,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予 以 处 罚; 对 逾 期 仍 不 改 正 的, 要 加 倍 处 罚。

五、市 林 业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郊 区 植 树 造 林, 1999 年 实 现 新 增 林 地 面 积 2.43 万 公 顷, 提 高 林 木 覆 盖 率,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六、市、 区 环 保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三 环 路 内 餐 饮 业 的 炉 灶 和 单 位 的 茶 炉、 大 灶 及 规 划 四 环 路 工 地 内 炉 灶 改 用 清 洁 能 源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公 布 抽 查 结 果 和 举 报 电 话,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七、在 继 续 取 缔 三 环 路 内 露 天 烧 烤 的 同 时, 将 取 缔 露 天 烧 烤 范 围 扩 大 到 市 区 建 成 区。

八、1999 年 3 月 15 日 后, 各 单 位 采 暖 锅 炉 房 剩 余 的 超 标 煤, 一 律 由 市 煤 炭 总 公 司 按 质 论 价 回 收。

九、积 极 推 广 使 用 天 然 气。 1999 年 底 前, 全 市 要 形 成 使 用 7 亿 立 方 米 天 然 气 的 能 力。

十、加 快 无 燃 煤 区 建 设。 1999 年 底 前, 集 中 力 量 完 成 40 片 无 燃 煤 区 的 锅 炉 改 造 任 务; 完 成 中 关 村 地 区 及 海 淀 区 内 重 点 大 学、 科 研 院 所 的 无 燃 煤 区 建 设, 保 证 2002 年 底 前 海 淀 区 建 成 无 燃 煤 区。

十一、1999 年 3 月 底 前, 提 出 市 区 建 成 区 采 暖 锅 炉 的 改 造 清 单, 逐 台 落 实 改 造 计 划; 5 月 1 日 前, 规 划 四 环 路 内 及 石 景 山 区 的 茶 浴 炉、 大 灶 全 部 改 用 清 洁 能 源; 10 月 底 前, 规 划 四 环 路 内 及 石 景 山 区 凡 额 定 小 时 蒸 发 量 1 吨 和 1 吨 以 下 的 采 暖 锅 炉 全 部 改 用 清 洁 能 源; 额 定 小 时 蒸 发 量 1 吨 以 上 的 采 暖 锅 炉, 暂 不 具 备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的, 必 须 使 用 低 硫 煤 和 高 效 除 尘 器, 并 稳 定 达 到 北 京 市 锅 炉 大 气 排 放 标 准; 规 划 四 环 路 内 额 定 小 时 蒸 发 量 20 吨 以 上 (含 20 吨) 的 燃 煤 锅 炉 (包 括 全 市 燃 煤 电 厂 的 锅 炉) 必 须 安 装 在 线 监 测 仪。 1999 年 10 月 底 前, 不 能 使 用 低 硫 煤 的 燃 煤 工 业 锅 炉, 必 须 采 取 脱 硫 措 施, 限 期 达 到 排 放 标 准 及 排 污 总 量 削 减 指 标。

十二、1999 年 4 月 1 日 前, 由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修 改 并 公 布 本 市 固 硫 型 煤 标 准, 型 煤 含 硫 量 小 于 0.2%, 生 产 型 煤 必 须 加 固 硫 剂; 对 达 不 到 标 准 的 型 煤 生 产 企 业, 要 予 以 处 罚。 市 区 平 房 采 暖 不 得 用 散 煤。

十三、市 经 济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在 京 销 售 煤 炭 的 单 位 发 放 《北 京 市 煤 炭 经 营 许 可 证》, 实 行 煤 炭 准 销 证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供 应 和 销 售 超 标 煤。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检 查 销 售 煤 的 情 况, 对 经 销 超 标 煤 的 单 位, 依 据 《北 京 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从 重 处 罚。

十四、市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全 市 用 煤 的 情 况, 对 使 用 超 标 煤 的 单 位, 依 据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条 例》 等 环 保 法 规,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从 严 处 罚。

十五、1999 年 5 月 1 日 前, 由 市 技 术 监 督、 市 环 保 部 门 颁 布 《北 京 市 锅 炉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标 准》。 全 市 40% 的 电 厂 锅 炉 要 完 成 低 氮 燃 烧 器 的 安 装; 第 二 热 电 厂 等 使 用 重 油 的 单 位 要 大 力 推 广 使 用 全 能 脱 硫 增 效 剂。

十六、1999 年 4 月 15 日 前, 由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对 排 放 不 能 稳 定 达 标 的 锅 炉 房 下 达 限 期 治 理 通 知, 9 月 1 日 前 组 织 验 收。 对 逾 期 末 完 成 限 期 治 理 的, 依 据 有 关 环 保 法 规 从 严 处 罚。

十七、要 继 续 强 化 对 货 运 机 动 车 的 管 理, 扩 大 规 划 四 环 路 内 的 货 运 机 动 车 白 天 禁 行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加 大 机 动 车 辆 更 新 和 报 废 的 力 度, 凡 超 过 国 家 报 废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一 律 报 废。

十八、在 京 销 售 机 动 车 的 汽 车 制 造 厂 家, 必 须 设 置 机 动 车 尾 气 治 理 厂 点, 承 担 机 动 车 尾 气 治 理 任 务, 并 在 1999 年 3 底 前 确 定 其 生 产 的 在 用 车 尾 气 治 理 技 术 方 案, 并 保 证 尾 气 净 化 产 品 的 供 应。 对 未 达 到 以 上 要 求 的 厂 家, 由 市 环 保 部 门 收 回 其 机 动 车 排 气 合 格 证, 停 止 其 在 京 销 售 机 动 车。 由 市 环 保 部 门 向 全 市 一、 二 类 汽 车 维 修 企 业 派 驻 监 管 人 员, 对 企 业 免 费 监 测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或 确 认, 对 弄 虚 作 假、 违 反 规 定 乱 收 费 的 要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本 市 公 交、 环 卫、 邮 政 系 统 要 每 天 检 查 所 属 机 动 车 的 尾 气 排 放 情 况, 超 标 的 一 律 停 驶; 对 违 反 规 定 上 路 行 驶 的, 由 监 察 部 门 追 究 单 位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十九、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北 京 市 《轻 型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购 买 机 动 车 须 经 尾 气 排 放 监 侧 和 市 环 保 部 门 确 认 达 标 之 后, 方 可 予 以 办 理 牌 照。 1999 年 3 月 底, 由 市 环 保、 市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布 《北 京 市 农 用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及 严 格 的 怠 速 排 放 标 准, 自 4 月 1 日 起 执 行; 6 月 1 日 颁 布 和 执 行 《北 京 市 载 重 车 和 柴 油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二十、对 1995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领 取 牌 照 并 具 备 治 理 条 件 的 轻 型 轿 车 进 行 尾 气 污 染 治 理。 安 装 电 喷 或 电 控 加 三 元 催 化 转 换 等 净 化 装 置 并 达 到 新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发 给 “绿 色 环 保 标 志”; 未 进 行 治 理 或 不 能 达 到 新 的 排 放 标 准 的, 到 2000 年 一 律 不 予 年 检。 要 加 强 对 在 用 车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对 1995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领 取 牌 照 的 所 有 用 化 油 器 的 汽 车, 要 强 制 安 装 真 空 延 时 阀, 并 在 2000 年 1 月 1 日 后 增 加 其 尾 气 年 检 次 数。 力 争 到 1999 年 底, 全 市 机 动 车 尾 气 排 放 达 标 率 上 升 到 90%。

二十一、限 制 尾 气 排 放 超 标 率 较 高 车 型 的 机 动 车 辆 的 行 驶 范 围。 在 超 标 率 较 高 的 车 型 中, 凡 尾 气 监 测 不 合 格 的 车 辆, 自 1999 年 4 月 1 日 起 不 准 进 入 三 环 路 内 行 驶, 凡 需 进 入 三 环 路 的 车 辆, 每 3 个 月 须 经 市 环 保 部 门 监 测 尾 气, 监 测 合 格 后, 由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发 给 通 行 证。 长 期 在 京 地 外 地 机 动 车 和 经 批 准 可 进 入 三 环 路 内 的 货 运 机 动 车, 参 照 对 尾 气 排 放 超 标 率 较 高 的 机 动 车 型 的 规 定 执 行。

二十二、加 强 对 小 公 共 汽 车 和 出 租 汽 车 的 管 理。 市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部 门 要 与 出 租 汽 车 企 业 签 订 《汽 车 尾 气 达 标 责 任 书》。 今 后 本 市 的 小 公 共 汽 车 和 出 租 汽 车 每 年 两 次 到 市 环 保 部 门 认 定 的 “机 动 车 尾 气 治 理 复 检 点” 监 测 尾 气, 凡 超 标 的 车 辆 一 律 不 许 上 路。 1999 年 10 月 底 前, 各 出 租 汽 车 企 业 的 车 辆 尾 气 排 放 达 标 率 不 得 低 于 90%。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由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业 整 顿。

二十三、1999 年 12 月 底 前, 建 设 47 个 清 洁 燃 料 加 气 站, 完 成 17200 辆 清 洁 燃 料 车 改 装。

二十四、宣 传 部 门 和 市 环 保 部 门 要 制 定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第 二 阶 段 宣 传 工 作 计 划, 通 过 多 种 新 闻 媒 体 宣 传 有 关 环 保 法 规、 政 策 和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的 措 施, 及 时 报 道 保 护 环 境 取 得 的 成 果, 表 扬 保 护 环 境 的 好 人 好 事, 对 违 反 环 保 规 定、 破 坏 环 境 的 要 公 开 揭 露 批 评。 要 加 强 环 保 科 学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对 青 少 年 环 境 保 护 的 教 育, 提 高 全 民 的 环 境 意 识, 发 动 全 民 自 觉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二十五、市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继 续 组 织 中 小 学 开 展 环 境 教 育, 每 月 至 少 安 排 一 次 环 保 课。 通 过 举 办 有 关 环 保 的 知 识 讲 座、 夏 令 营、 知 识 竞 赛 和 演 讲 比 赛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活 动, 培 养 学 生 从 小 保 护 环 境 的 意 识。

二十六、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积 极 组 织 对 环 境 保 护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的 研 究, 加 大 科 研 投 入。 市 环 保 和 气 象 等 部 门 负 责 完 成 气 象 条 件 与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关 系 等 重 要 课 题, 研 究 制 定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的 技 术 措 施。

二十七、加 快 环 境 监 测 网 点 的 建 设。 1999 年 全 市 要 增 加 8 个 监 测 子 站, 引 进 新 型 机 动 车 监 测 仪 器, 加 强 机 动 车 路 检 和 监 测 数 据 分 析, 如 实 反 映 大 气 质 量 状 况。 本 市 自 1999 年 3 月 起 向 社 会 发 布 空 气 质 量 日 报。

二十八、监 察 部 门 要 配 合 环 保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的 行 政 监 察, 保 证 政 令 畅 通, 对 不 执 行 或 不 认 真 执 行 上 述 各 项 措 施 的 单 位, 要 追 究 其 领 导 人 的 责 任。

控 制 首 都 大 气 污 染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继 续 自 觉 地 遵 守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接 受 执 法 部 门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检 查, 积 极 主 动 地 落 实 各 项 措 施, 为 保 护 首 都 大 气 环 境, 造 福 人 民 作 出 贡 献。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